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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牌照申请进入公示阶段,这家支付公司卷入洗钱案

支付牌照申请进入公示阶段,这家支付公司卷入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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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一家彼时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广西捷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据悉,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丁某环、朱某担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白某青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众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并以其儿子名义持有众某公司股权。

支付之家网获悉,上述“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称为“深圳市众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称为“广西捷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1年06月25日被吊销。

当时,广西捷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移动电话支付(远程支付)完成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认证,同时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2015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进行了公示,进入公示阶段。

2016年8月,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为隐匿资产,指使丁某环、朱某虚假出售以其儿子名义持有的众某公司股权。

丁某环请朋友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众某公司股权,并承诺支付鹿某5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9日,鹿某与白某青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鹿某。为制造鹿某出资收购股权假象,丁某环、朱某将白某青提供的现金200万元存入鹿某账户,再由鹿某转至白某青控制的账户,伪造虚假交易资金记录。

此外,丁某环、朱某还犯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等犯罪。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环、朱某、鹿某依法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洗钱罪判处丁某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四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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